6月17日,西安市碑林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李某某販賣毒品案并當庭宣判,該案由西安市碑林區法院院長李社武擔任審判長,碑林區檢察院檢察長李潔出庭支持公訴。
經法庭審理查明,2021年初,西安某大學在校學生、被告人李某某從網絡上了解到販賣“上頭電子煙”的信息后,通過微信添加上線,購買了含有合成大麻素的電子煙油,后按照比例兌輔助油,作為“上頭電子煙”進行販賣。
2021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合成大麻素類物質已經被國家列管為毒品的情況下,仍于7月16日至7月19日,先后向他人販賣“上頭電子煙”4次,獲利885元。公安機關將被告人李某某抓獲后,在其住處查獲電子煙油共計23.5279克,經鑒定,檢出合成大麻素成分。
庭審中,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制法規,明知是毒品仍多次向他人販賣,結合案件事實、證據及被告人的認罪態度,當庭以販賣毒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2萬元。 華商報記者 寧軍
編輯:黎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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